2006年9月22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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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撞车车主还可索赔车辆贬值费
重庆一起判决开创交通事故赔偿先例

  据新华社  两车相撞后,无过错方提起诉讼,要求过错方赔偿由于撞车导致车辆性能降低的车辆贬值费。近日,重庆大足县法院作出判决,被撞车车主索赔车辆贬值费胜诉。
  2005年11月10日,李川驾驶马自达轿车与相对方向由蔡健驾驶的轿车相撞,致两车受损。蔡健驾驶的轿车为重庆市公路运输(集团)公司民安租车分公司所有,经大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,蔡健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。
  李川将受损的马自达轿车拖运至修理厂修理,花去修理费25354元,后重庆市公路运输(集团)公司民安租车分公司付给了李川修理费2万元。但李川认为,在此次事故中,由于车辆被撞,虽经修理恢复使用,但车辆的性能降低,经过评估车辆贬值费达1.7万元,再加上施救费、修车费等共计28463.93元应得到赔偿,遂起诉至法院。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李川的马自达轿车虽经修理恢复使用,但车辆的安全性等性能降低,给其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。但从该车的外观成色及技术状况来看其维护保养较差,因此酌情予以支持车辆贬值费11900元,加上车辆施救费、修车费等共计20430.8元由蔡健赔偿,重庆市公路运输(集团)公司民安租车分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。